97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申請開始受理

請詳閱下列公文

欲申請者, 請準備如下資料:

 

1. 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 , 包含封面及90年1月後所有時數登錄之頁面

2. 護照英文名字, 生年月日, 地址, 電話

3. 若有在他處機關服務時數者, 請檢附該單位出具之「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

4. 收件截止日: 7月20日 逾期不候

5. 收件處: 義工室

 

                       義工行政組   97.6.25

主旨:本(97)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申請開始受理,志工如服務時數累積達3,000小時者,可於7月底前向所屬服務單位(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志工如(志願服務紀錄冊內)服務時數累計達3,000小時以上,得檢齊(3,000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填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理。
三、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
四、各志工運用單位及(地方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工申請獎勵案件,請確實依本部所頒「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審查及核轉作業。
五、有關「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相關申請表件、申請流程圖、 (運用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均可於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網(下載區及相關法規)查閱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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