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民法第八百零二條至八百一十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函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理:一、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時,受理人員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之拾得物。(請儘速交服務臺或駐衛警察隊值班幹部處理)


      二、詳細填寫所拾得物品、拾得人基本資料及聯絡電話,並請拾得人簽名。


      三、拾得人如不願留存基本資料,受理人員需註記(本人放棄法定權利)字樣聲明,並請拾得人簽名。


      四、拾得人如不願留存基本資料亦不願簽名放棄法定權利,則受理人需註記為(本件為無主拾得遺失物),依法物權歸屬本館,公告期滿後如無人認領,本館將定期公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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